第7條提供針具服務時,應同時辦理下列服務:一、衛生教育:預防血液傳染病、避免隨意丟棄廢棄針具等。二、服務資訊:轉介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檢驗、替代治療、戒毒、醫療、就業等。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