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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藥局及其他民間團體或事業,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針具服務。
核可效期為一年。
地方主管機關設置非營利性針具自動服務機、同儕教育員或外展服務人員負責之社區巡迴處所,得辦理針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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