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服務措施之實施對象如下:一、針具服務:使用針具施用毒品者。
二、替代治療: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為鴉片類成癮,且對美沙冬鹽酸鹽、丁基原啡因鹽酸鹽無不適合使用之狀況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