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同儕教育員,指曾有使用毒品經驗,並經主管機關訓練及核可,藉由其對毒品施用者之同理心與相關施用行為之瞭解,協助執行服務措施之人員。本辦法所稱外展服務人員,指經主管機關訓練及核可,在社區巡迴執行服務措施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