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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治療對象未接受治療連續達十四天者,視為終止治療。
但執行機構得考量治療對象之需要,重新開始治療。
治療對象同日逕至不同執行機構接受服務者,執行機構得拒絕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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