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醫療機構申請指定為執行機構時,應檢具文件如下:一、計畫書,包括醫療團隊組織與人員、預估收案人次、治療照護計畫與流程管理、品質保證措施、實施替代治療之獨立空間及藥品安全儲存空間配置平面圖等。二、管制藥品登記證影本。三、其他經受理機關指定之文件。經受理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文件齊備且符合規定者,得公告指定為執行機構,其效期為三年。本辦法發布日實施前已核准之執行機構,其效期至本辦法發布生效日起算三年。申請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執行機構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