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請求權人申請喪葬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個案之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三、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