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父母。四、兄弟姊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七、一親等直系姻親。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