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一、依護理人員法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及產後護理之家。二、依精神衛生法設置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三、依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置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置之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六、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置之榮譽國民之家。七、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關(構)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