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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受聘僱外國人經健康檢查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除多重抗藥性個案外,雇主得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一、診斷證明書。
二、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
三、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
受聘僱外國人於完成前項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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