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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認可醫院: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得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之國外醫院。
四、指定醫院: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得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之國內醫院。
五、都治服務: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關懷員送藥及親眼目睹病人服藥之服務(DirectlyObservedTreatmentShort-Course,D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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