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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第二類外國人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於七日內或事由消失後七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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