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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疫情防治需要,得調用地方主管機關儲備之防疫物資,調用總量以不超過地方主管機關儲備量二分之一為原則;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前項調用之防疫物資,應於六個月內,以新品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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