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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應歸還防疫物資者,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屆期歸還時,應以書面向受理調用機關申請同意延緩歸還。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延緩歸還或屆期未歸還者,受理調用機關應追償原調用物資重新購置之必要費用。
但於流行疫情期間,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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