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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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