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感染者應由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負照顧責任,不得無故拒絕。前項親屬無照護能力,且感染者有安置、安養或長期護理之必要,並符合收治條件者,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拒絕提供服務。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服務感染者,得洽請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