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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感染者應由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負照顧責任,不得無故拒絕。
前項親屬無照護能力,且感染者有安置、安養或長期護理之必要,並符合收治條件者,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拒絕提供服務。
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服務感染者,得洽請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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