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對下列費用,不予補助:一、掛號費、膳食費、證件費、病房差價及其他非屬治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醫療費用。二、不依第六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所為之處方。因醫療過程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友病病人,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