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本辦法補助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及藥物,其處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補助之支付基準如下: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二、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支付品項及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