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感染者至指定醫事機構檢驗或就醫時,應繳驗下列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效期內之居留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二、服務卡。指定醫事機構查核前項資格文件,認有逾期或不符本辦法規定者,應不予受理。指定醫事機構應於感染者檢驗或就醫後,檢具感染者之檢驗、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