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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補助對象,應核發全國醫療服務卡(以下稱服務卡);其類別及效期如下:一、證明卡:符合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者,永久有效。
二、臨時卡:(一)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款者:有效期限至申請時所持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居留期限止。
(二)符合前條第四款規定者:有效期間為三個月。
但有特殊需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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