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前項講習之課程、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