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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感染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執業執行規範。
非經感染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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