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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營業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不接受講習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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