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但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二、製造血液製劑。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其血液、器官、組織、體液及細胞,不得使用。但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