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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辦理修習中藥課程之院校,應事先擬具招收修習中藥課程學員辦法(包括課程內容、修習方式、時間、招收學員名額及學費等),報經教育部核准;並將參加修習課程及格者列冊分別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行政院衛生署得商請教育部選定學校辦理修習中藥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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