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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二條所定中藥課程及實習,應於公立或私立大專校院藥學系、科及與各該大專校院合作之前條第三項實習場所修習,由各該學校發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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