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獎勵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申請作業期間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提出申請:一、申請獎勵事項。二、具體貢獻或成效,及其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自然人之獎勵,應由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