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五、中醫藥人才培育。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前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訂定地方中醫藥發展方案並實施之。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第一項計畫或前項方案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