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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監測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監測結果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月底前作成監測報告並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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