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監測品項及內容如下:一、中藥材:(一)標籤或包裝。(二)砷、鉛、鎘、汞或總重金屬。(三)二氧化硫。(四)黃麴毒素。(五)農藥殘留。(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監測事項。二、中藥製劑:(一)標籤或包裝。(二)砷、鉛、鎘、汞或總重金屬。(三)大腸桿菌、沙門氏菌或微生物總生菌數。(四)指標成分。(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監測事項。前項監測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風險程度酌予調整,納入年度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