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訂定上市中藥監測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目標及期程。二、監測品項、內容及數量。三、執行方式。四、監測結果彙報。五、監測報告及執行結果之公布。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