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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鑲牙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鑲牙生受廢止或撤銷執業、開業執照處分時,應自收受行政處分之日起十日內,將執照繳回原發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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