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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鑲牙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鑲牙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發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執業、開業執照:一、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有客觀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重發執業、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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