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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鑲牙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鑲牙生證書損壞或遺失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項證書損壞換領者,應將原證書繳回;證書遺失補領者,應簽具切結書,嗣後發現遺失之證書,應即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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