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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代表,辦理獎勵申請案件之審查。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委辦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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