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獎勵對象,應至少提供下列一項服務內容:一、提供病人社區追蹤與關懷、病人與家屬之心理支持、衛生教育及協助社區照護與復健。二、提供就醫、就業、社會福利、教育等資源連接轉銜服務。三、協助處理病人突發性緊急醫療及危機事件之服務。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