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精神衛生相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稱精神衛生機構團體)年度獎勵計畫並公告之。前項獎勵計畫內容如下:一、獎勵區域、獎勵對象。二、獎勵項目。三、獎勵方式、獎金金額。四、受理審查機關。五、申請期限。六、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