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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專科醫師開具嚴重病人之診斷證明書,於保護人未確定前、保護人拒絕收受或有正當理由未能交付保護人時,應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付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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