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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61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規定強制住院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審查會申請繼續強制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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