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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60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除下列情形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五十二條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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