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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違反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病人之保護人違反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辦理之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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