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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教學醫院為治療精神疾病之需要,經擬訂計畫,提經有關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工作人員會同審查通過後,得施行下列特殊治療方式:一、精神外科手術。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治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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