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強制住院業務,或命其提出相關業務報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不得拒絕。前項報告之審查及業務之檢查,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