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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專科醫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鑑定:一、本人為病人。
二、本人為病人之保護人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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