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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評估病人之照顧需求,並視需要轉介適當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服務;對於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通報之嚴重病人,應提供社區照顧、支持及復健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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