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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有前項之人或其自由受不當限制時,應主動協助之。
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醫療機構應將其資料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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