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下列事項: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制度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疾病防治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四、精神疾病防治研究發展之諮詢事項。
五、精神疾病特殊治療方式之諮詢事項。
六、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促進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之審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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