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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醫療機構、醫療法人或其他法人附設之機構,應與之院區、房舍區隔,獨立設置。
機構不得設置醫療、藥局、醫事檢驗、醫事放射之部門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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