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機構開業,應登記事項如下: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二、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主要學經歷或專業證照類別及號碼。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四、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者,其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五、所屬專業人員數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主要學經歷或專業證照類別及號碼。六、可收治服務對象數。七、服務項目。八、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前項第一款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