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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醫療機構得辦理居家治療:一、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且設有精神科門診、病床或已提供日間留院服務之醫院。
二、精神科專科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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